1、什么是定點零售藥店?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獲得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確定并與之簽訂有關協議和發給定點零售藥店標牌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零售藥店。
2、基本醫療保險為什么要實行定點藥店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藥店管理,這是國務院《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長期以來,由于醫療機構實行的是財政補助與醫療服務收費、藥品批零差價收入相結合的經濟補償政策,引發了醫療機構過份依賴藥品批零差價和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收入,使藥品收入成為醫療機構收入的主要來源,有的甚至占到醫療收入的80%,“以藥養醫”現象嚴重。在這種利益驅動下,直接導致了藥品費用的快速上漲,增加了國家、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負擔,造成了巨大的浪費。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決定》提出了基本醫療保險要實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
實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滿足廣大職工就醫、購藥的需要,擴大職工就醫時的選擇權利,不僅允許職工在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而且也可持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同時,也是為了打破醫藥不分的壟斷局面,在醫療機構和藥店之間引入競爭機制,從而建立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以提高藥品質量和改善服務態度,引導合理診治、合理用藥,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
3、審查確定定點零售藥的原則是什么?
審查、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的原則:一是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二是要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三是要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后購藥和便于管理。
4、為什么要規定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條件?具備有哪些?
目前,我國藥品批發企業有16000多家,藥品銷售企業有10萬多家,藥品銷售市場多種所有制混雜、經營方式多樣,有待于進一步規范管理。而藥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必須保證廣大職工的用藥安全有效。因此,在定點管理中必須對定點零售藥店提出嚴格的資格條件。一是定點零售藥店首先要符合行業規范管理應具備的資格,如應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二是定點藥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提供服務應具備的資格和條件,如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通過對零售藥店進行定點資格審查,確實使那些在管理和服務方面真正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納入定點范圍。
5、定點零售藥店審查、確定的程序是什么?與定點醫療機構審查確定的程序有何不同?
統籌地區在審查、確定定點零售藥店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首先,由愿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審查所需的各項材料;其次,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進行定點資格審查;最后,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之簽訂有關協議,統發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與定點醫療機構相比,定點零售藥店在審查確定程序上的不同是不需要參保人員提出個人選擇意向。
6、參保人員如何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而且處方上有醫師簽名和蓋有定點醫療機構專用章證明。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還缺乏相應的藥事事故處理辦法,為了保證廣大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安全有效性,必須區分藥事責任所在。
7、為什么要將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內容限定在處方外配?
在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藥店管理中,將定點零售藥店的定點服務內容限定在處方外配,主要是依據《決定》提出的“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而作出規定的。同時,也綜合考慮到了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如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必須保證廣大職工用藥安全有效的特殊需要,以及我國目前零售藥品銷售市場管理比較混亂,尚有待進一步規范;國家缺乏相應的藥事事故處理辦法,一旦發生事故很難分清醫療機構與藥店責任所在;藥品管理剛剛準備實行處方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各方面經驗還不成熟等等。在目前這種現狀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中作出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利于保證參保人員在自主選擇定點藥店購藥時,能安全、有效地使用藥品,而且有利于杜絕藥品銷售中“以物代藥”等不規范行為,避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流失,以及分清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在藥事事故中的責任。
8、如何建立處方外配管理制度?
建立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管理制度應從三方面著手:一是規范外配處方,即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專有印章。二是要防止定點醫療機構對處方配藥的“壟斷”,必須明確參保人員能否持方外配,不是由定點醫療機構說了算,而是由參保人員自己決定,即一旦參保人員提出處方外配意愿,定點醫療機構應立即給予蓋章證明。三是嚴格處方審核,即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和復核的程序進行配藥,沒有定點零售藥店藥師審核簽名不得發藥,同時要保存所配處方2年以上備查等。
9、如何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管理?
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管理,一方面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監督,另一方面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協議進行管理。同時,還要發揮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具體措施:一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物價、藥品監管、醫藥行業主管等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取消定點資格等處罰。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藥店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如定點零售藥店要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自費藥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并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情況及費用發生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處方外配服務及其費用發生情況進行檢查、審核;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有關資料及帳目清單;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支付或要追回損失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