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2、女職工在孕期嚴重違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同時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條、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3、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4、哪些情形下,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得“延時”?
解答:如果勞動合同期滿時,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見第101問),這時候單位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而要將勞動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其中有一種情形例外,就是對于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當他們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05、“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嗎?
解答: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導致勞動合同關系消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終止,而不能有約定條件下的終止,否則,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106、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規定說明,勞動合同到期后,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107、企業破產或倒閉,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解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上述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不得不終止,是基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而非勞動者過錯造成的,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108、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解答: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09、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嗎?
解答:請注意,這里的“賠償金”與前文中提到的“經濟補償金”并不是同一個概念。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下,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除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依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見第108題)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0、單位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怎么辦?
解答:實踐中,有的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跳槽,拒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不為勞動者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等等,給勞動者帶來不少損害。
對于單位的這些做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在離職后,因社會保險或檔案關系等移轉手續辦理與原單位產生爭議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