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解答: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說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和依據,也就是說,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因此,錄用條件的科學設置成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
82、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解答: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用人單位事先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哪些情況屬于“嚴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在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以此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其前提必須為該“規章制度”是經過合法程序制定,并提前曾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的。
83、違反公司規章,情節輕微能被“炒”嗎?
解答:小麗5個月前應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職責是在前臺接聽電話并接待來訪者。
小麗在前臺經常會收到一些免費贈閱的雜志。一天上午,小麗翻閱一本雜志時被經理看見。
經理批評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時間看雜志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1個月后,公司以小麗上班時間看雜志為由解除了與小麗的勞動合同。公司這樣的做法對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有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班時間看書”,從一般生活常識判斷,應該不是嚴重違紀行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規章制度上明確規定上班時間看書屬嚴重違紀行為,否則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84、職工嚴重違紀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嗎?
解答:一些職工認為,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就等于進了“保險箱”,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高枕無憂干到退休了,這是錯誤的想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其中當然也包括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因此,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職工也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一旦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樣會被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85、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因勞動者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的“重大損害”,單位應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書面形式量化,比如達到10000元則為“重大損害”,方可以作為“重大損害”的標準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否則,一旦勞動者持有異議,裁判者可能會因無相關依據而導致對損害程度產生不同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影響到對單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的裁判。
86、勞動者“兼職”,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下簡稱“兼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兼職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2)用人單位對兼職提出反對意見,勞動者拒不改正。
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以職工兼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且無論其所“兼職”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均可適用上述規定。
87、勞動者提供虛假資料,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通過提供虛假資料(例如假文憑、假證件、假就業經歷等)騙取用人單位信任,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經用人單位發現,單位則完全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視為違約。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88、勞動者被判刑,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非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為有罪。
因此,用人單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需要有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存在,比如,勞動者已被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有罪。
需要說明的是,當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動解除或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權在于用人單位。
89、解除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如何計算?
解答:單位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要注意:向職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當天是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此前該職工仍然是單位的職工,職工不上班,單位也要發給其基本生活費,標準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的70%。
90、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這一點與《勞動法》第30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類似,而且對于用人單位的要求更為具體,具有更強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