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什么人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2、“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幾年?
解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
43、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解答: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因此,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如果在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是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想炒老板魷魚的勞動者盡可以“揮一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
44、什么樣的勞動合同無效?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5、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得生育”的約定有效嗎?
解答:林女士大學畢業后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簽訂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其中有一條約定,她在合同期內不得生育,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當時林女士求職心切,雖然心里不滿意,可還是在合同上簽字了。后來她在合同期內懷孕了并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違反勞動合同為由將其辭退。
該公司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無效,《勞動法》第18條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該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內不得生育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所以是無效的,對合同雙方均沒有約束力,所以該公司不能以其違反此條約定為由將其辭退。
此外,有的單位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這也是無效的條款。
46、與《合同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在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認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解答:根據《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認定為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并非直接認定為無效,而《勞動合同法》則認定無效。
可見《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合同無效的認定情形,更切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47、勞動合同無效后,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嗎?
解答:對于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被認定以后的處理,《勞動法》并沒有進一步做出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則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8、無效勞動合同由誰確認?
解答:所謂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確認。
此前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交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而對于雙方無爭議的無效合同或者無效的合同條款,是否必須由上述機關進行確認,《勞動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
49、勞動者遭欠薪有快速解決途徑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對保障勞動者及時足額取得勞動報酬作出了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且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為勞動者討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徑。
50、什么是“支付令”?
解答:“支付令”一詞來源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該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這兩個條件是:
1、 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支付令”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討回債務的最簡便的方法。
對于一些事實清楚的欠薪案件,勞動者申請支付令解決,較之通過傳統的途徑——申請仲裁、起訴、上訴等,既提高了效率又節省了司法資源。
《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權利,相比《勞動法》更具操作性,將更有力地維護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