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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就業制度

[日期:2016-10-20]   來源:海口招聘網  作者:海口招聘網   閱讀:0[字體: ]

勞動就業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前提,也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它是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享有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的基礎。

一、勞動就業的概念

勞動就業,就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某種具有一定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社會職業。這個概念,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解釋:

從勞動者個人的角度看,勞動就業是勞動者的謀生手段;

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公民獲得有報酬的職業。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其主體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在我國境內,具有我國國籍的公民一般應年滿16周歲,包括能參加勞動的殘疾人;外國公民應年滿18周歲。

2、公民主觀上必須有求職的愿望。如果主觀上沒有求職的愿望,即使臨時參加社會勞動,也不能算是就業。如在校學生的勤工儉學。

3、其結果必須是獲得了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職業。

一般來說,符合上述定義的人員就稱為就業者。國際統計學會確定的國際通用的就業標準就是:

1、正在工作中,即在規定的時期內正在從事有報酬或收入職業的人。

2、有職業但是臨時沒有工作的人。如生病、事故、曠工、機器損壞等臨時停工的人。

3、雇主和個體經營者,或正在協助家庭經營企業或農場而不領取報酬的家庭成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從事正常工作時間的1/3以上者。但不包括家庭主婦。

此外,該學會還規定了勞動就業的范圍,一般只包括國民經濟各部門所使用的勞動力,不包括武裝部隊中的人員和在校學習的學生。

二、勞動就業權

(一)勞動就業權的概念

勞動就業權又叫做就業權或工作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職業勞動的權利。它與《憲法》規定的勞動權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我《憲法》規定的勞動權是指我國公民享有使自己的勞動力與社會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勞動過程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相對于失業而言的,在勞動就業權的內涵中,除了有勞動的內容外,還包含著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實現的是職業勞動。而勞動權僅指實現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它可以是職業勞動,也可以是非職業勞動。因此,勞動就業權僅是勞動權的一部分。

(二)勞動就業權的特征

1、權利實現要求的特殊性

勞動就業權的權利主體是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公民,相對義務主體是國家和社會。受勞動過程實現的客觀規律的制約,勞動就業權的實現和其它權利的實現有不同的特殊要求。就是公民權利的實現,不完全是由人的主觀意志決定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社會客觀條件的存在。因此,國家作為相對的義務主體,負有的不僅僅是不妨礙主體行使權利的不作為的義務,而且要積極促進和保障該權利的實現。

2、內容特殊性

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使自己的勞動力與社會生產資料相結合取得相應報酬的兩個權利的集合,這兩方面必須同時并重,兩方面都不可偏廢。

3、權利救濟手段的特殊性

國家作為相對義務主體,負有促進和保障公民勞動就業的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要對公民的勞動就業全權負責。因為勞動就業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的,因此,有就業愿望的公民不能就業時,公民不能就此對國家提出訴訟或仲裁,向國家主張權利,只能向國家尋求幫助,比如申請領取失業保險救濟金和社會救濟金等。

三、我國勞動就業的形式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的勞動就業形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從依靠國家統包統分轉向依靠市場競爭就業。目前,我國已形成了多渠道、多方位就業的就業形式,主要有以下形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洽談就業。比如我們學校每年舉辦的大規模的人才招聘會,畢業生就可以與用人單位直接洽談,雙向選擇后就業。這已經成為了目前最重要的就業形式之一。

2、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這主要是指由專門的職業介紹機構溝通勞動力供求雙方,由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實現就業。

3、勞動者自己組織起來就業。主要是指勞動者在國家的扶持下,自愿組織起來舉辦各種集體經濟組織實現就業。比如創辦勞動服務企業,國家一般要在資金、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

4、自謀職業。即勞動者自謀就業的出路。比如從事個體經營等。

5、國家安置就業。目前國家對少數勞動者仍然負有保證其實現第一次就業的義務。這主要有:城鎮的復員軍人、在服役其間榮立二等功和因公致殘的三等以上的傷殘的原農業戶口的復員軍人及專業軍人、烈士子女(僅限一名)。

四、勞動就業的基本原則

勞動就業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勞動就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就業應該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家促進就業原則

國家促進就業是指國家采取職業介紹、就業培訓、制止就業歧視、救濟失業者等一系列措施,幫助公民實現就業。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各國的失業問題都比較嚴重,幾乎各國的經濟政策都致力于解決就業問題,減少失業、促進就業是各國共同努力的目標。促進就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主要指標,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目前,國家促進就業的措施主要有:

1、國家通過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一般認為,發展經濟,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才是幫助公民實現就業權的最根本的措施。

2、國家采取措施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3、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4、建立和完善勞動就業的服務體系。主要是指建立以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就業培訓為核心的就業服務體系,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牽紅線。這也是國家采取的促進就業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原則

1、平等就業。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具體就是指我國公民,不論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的不同,都享有平等的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又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就業資格的平等。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就業資格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的不同而受到歧視。

二是就業能力衡量標準的平等。就是社會對公民的勞動行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標準衡量,通過公平競爭擇優吸收勞動力就業。客觀上要求打破勞動者工人和干部、農村和城市的身份界限,沖破地區封鎖、消除地域界限。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建立勞動力平等就業的競爭機制。

2、自主擇業。是指公民根據自己的愿望、才能、興趣等,結合社會的需要自主地選擇職業。

三、照顧特殊就業群體就業的原則。特殊就業群體是指因特殊原因在就業競爭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員的總稱。包括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退役軍人等。這主要是這部分群體由于先天的生理機能或者身體結構的原因,或者因為歷史、文化和社會的原因,在勞動就業中處于弱勢或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在勞動就業中需要給予特殊的照顧。我國的《勞動法》、《兵役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對此都作了專門的規定。

四、禁止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業的原則。這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體處于成長發育的時期,過早參加社會勞動或承擔超過一定勞動強度的勞動會影響他們的身體健康發育。因此,對未成年人的就業作一定限制是非常必要的。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就業區分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一是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各單位招收未滿16周歲的童工。也禁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個體經濟執照。

二是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對其可以從事的職業、工種等作了排除式的規定,即未成年人只能從事與其身體的成長發育程度相適應的勞動,且用人單位應對其特殊的勞動保護。

五、勞動就業服務體系

(一)我國就業服務的管理體制

我國對就業服務管理實行國家統一領導和分級、分行業管理的體制。勞動部是全國勞動就業服務的主管部門,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是地方就業服務的管理機構,鄉、鎮、街道服務站是地方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基層組織,各行各業主管部門設置行業就業服務機構。

(二)就業服務的主要內容

就業服務的主要內容主要有:

1、就業登記。是指就業登記部門依法對求職的勞動者和需求勞動力的用人單位進行登記管理的法律行為。包括求職登記、用人單位的需求登記和失業登記。

2、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3、就業訓練。是指由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的,旨在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技術能力,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的就業服務。

4、失業保險

(三)職業介紹機構

職業介紹是指國家指定的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溝通和咨詢,從而促成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工的一種就業中介服務。這主要是通過職業介紹機構實現的。

職業介紹機構即職業介紹所,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職業介紹工作的機構。目前,我國的職業介紹所有勞動部門開辦的,也有非勞動部門開辦的,還有公民個人開辦的。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所是有償服務、不營利的事業單位,后者分為營利性的和不營利性的兩種,但一般都是營利性的。那是不是任何人,隨便都可以開設職業介紹所呢?不是!

為了規范職業介紹所的管理,我國相關法律對職業介紹所的設立條件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11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為此,勞動部在1995年頒布了《職業介紹規定》,詳細規定了我國職業介紹所的開設條件、程序和職責等。規定,無論是開辦何種性質的職業介紹所,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交流場所和設施;

2、有必要的資金;

3、有相應的機構章程;

4、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5、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招工制度

(一)招工制度的概念

所謂招工制度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從社會上吸收勞動力,招收工人應當遵守的規則、辦法等。目前,我國涉及招工制度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地方性法規等。

(二)招工的原則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招收工人應遵守以下原則:

1、尊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原則。就是用人單位依法確定招用工人的數量、條件和方式,自愿選擇職業介紹所或人才流動等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也不得非法干預。

2、面向社會公開招收的原則。就是要求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應面向社會勞動者,并公開其招收錄用的人數、條件、工作期限、報酬及錄用條件等情況,為有就業意愿的勞動者提供公平的擇業機會。不能搞“內招”和“子女頂替”等。

3、擇優錄用的原則。就是指企業對公民的勞動能力要以相同的標準和尺度進行衡量,通過公平競爭擇優吸收勞動力就業,不得有性別歧視,人為地提高對女性勞動者的錄用條件等。

(三)招工的規則

用人單位除了要遵守招工原則,遵守一定的程序之外,還應遵守法律規定的相關規則,包括不得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和遵守必須實施的行為。這里主要了解不得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1、不得提供虛假的招聘信息;

2、不得招收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不得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不得向被錄用者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5、不得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崗位以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等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準。

另外,還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相關規定。

(四)招收外國勞動者的特殊規定

一般而言,政府在法律上并不負有保障外國人在本國就業的義務,因此,外國人在我國并不當然具有就業的資格。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招收外國勞動者的條件和程序作了有別于招收本國勞動者的規定。這里主要介紹招收條件:

1、招收外國人的崗位應具備的要求: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2、招收的外國人應具備的條件:(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2)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和工作經歷;(3)無犯罪記錄;(4)持有有效護照和身份證件。

七、下崗與再就業

(一)下崗的概念與原因

所謂“下崗”,是與“上崗”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勞動力與勞動崗位相剝離的狀態。通常稱處于下崗狀態的人員為下崗人員。其范圍包括勞動合同期未滿,因為企業生產經營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下崗的原因,主要是在過去一段時間里,我國為了追求高就業率,人為地包攬了所有勞動力的就業,使得企業人浮于事,隱形失業普遍。在現在市場經濟競爭機制下,這些企業就必須裁減多余的人員,才能開展真正的公平競爭,但是我國的社會保險機制又不成熟,無法一下承受所有的富裕職工,因此變產生了職工“離崗不離廠”的現象。

(二)下崗的條件

因為下崗事關重大,將直接影響到職工甚至家人的生活,因此,政府對這個問題一直非常重視,在1998年專門頒布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同時必須是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員下崗:

1、配偶一方已經下崗的;

2、離異或喪偶撫養未成年子女者;

3、省(部)級以上的勞動模范;

4、烈士遺屬;

5、現役軍人的配偶;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職工。

另外,企業安排職工下崗還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

(三)再就業。

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它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政權的鞏固,因此,我們政府一直在采取各種積極措施,幫助下崗工人再就業。目前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建立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機構。積極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

2、加大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的渠道。例如多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要求工商、稅務等機遇政策性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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