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哪些不同?
解答:第一,簽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是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工單位簽訂。
第二,簽訂程序不同。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而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
第三,生效條件不同。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效力所調整的主體范圍不同。集體合同生效后,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而勞動合同生效后僅適用于職工本人和用工單位。
122、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哪個效力更高?
解答: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則用人單位與職工應當適用集體合同。
123、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才能簽訂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法》第19條也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因此,集體合同是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簽訂的。從職工一方來看,集體協商代表是通過民主程序產生,能夠代表本單位全體職工就集體合同的內容做出意思表示。
基于上述特點和簽訂方式,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全體職工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設置一道保障底線。
124、什么叫做專項集體合同?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個具有較全面內容的集體合同,也可以就如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內容,分別訂立彼此相對獨立的“專項集體合同”。
因此,為了提高集體合同所約定事項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勞動者就某項專門事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即為專項集體合同。
125、什么是區域性集體合同?
解答:在一些規模較小的單位中,職工流動性較大、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維權較難。針對這些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的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只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而且,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適用的區域僅限于縣級以下區域。
126、集體合同訂立程序是什么?
解答:(1)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2)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3)將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4)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見,履行報批程序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生效后的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新入職的員工也同樣適用。
127、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有最低標準嗎?
解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因此,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以上述兩個“不得低于”的標準為原則,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除了勞動合同的約束之外,通過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更進一步保障了勞動者在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方面的基本權利。
128、集體合同出現爭議如何解決?
解答:和勞動合同爭議類似,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如果因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除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以外,也同樣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集體合同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工會可以依法代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集體合同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關于這一點,在《勞動法》中有更詳細的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9、工會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解答: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秳趧雍贤ā吩凇秳趧臃ā逢P于工會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正后的《工會法》,進一步加強了工會的職能和作用,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130、工會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具體來說,工會的主要權利和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6個方面:
(1)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2)當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3)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
(4)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5)工會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6)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