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給予生育婦女發放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勢力而確定。
二、企業如果不按期繳納生育保險費如何處理?
企業因經濟效益不好,暫時無力繳納生育保險費用時,應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緩繳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準后,允許緩繳。如企業無任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計入營業外支出。
三、各級勞動和保障部門對生育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生育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是政府依法對國家生育保險領域進行管理所具有的職責和作用的體現。它反映國家生育保險制度的內容和方向。具體職能是工作規劃、行政立法、貫徹實施、監督檢查等方面。
工作規劃:是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生育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的工作計劃。計劃可以認為是決策,就是針對未來要發生的事情預先考慮做什么、何時做、在何地、如何做、由誰做,最后定案。從性質上說,是一種程序,是運用腦力的理性行為。決策的正確與否決定事業的成敗。孫子兵法上說:“用兵之道,以計為首。”就是說明計劃的重要性,同時闡明在所有工作中計劃是第一位的。計劃按時間區域可分為近期、中期和遠期規劃。
行政立法:是指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我國行政法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等。
貫徹實施:是指對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進行部署、組織指導操作的過程。將法律法規、措施、計劃等書面上文字的靜態形式,付諸于動態的實際行動。
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一方面體現在根據工作規劃對方針、政策和措施的貫徹落實結果進行檢查;另一方面對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和工作人員合法性的監督。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生育保險工作中政府部門的不良行為和非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減少管理失誤,確保管理效能。主要任務是發現和糾正生育保險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偏差和失誤,保障生育保險目標準確、及時地實現。主要采取檢查、檢驗、登記、統計、查驗和鑒定等方式。
四、實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之后國家頒布了那些有關法規?
1994年7月頒布《勞動法》;
1994年12月原勞動部頒發《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
1995年國務院頒發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年),其中對生育保險提出了目標要求。“在全國城市基本實現生育費用社會統籌。”“改革女職工生育保障制度。將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用由企業管理逐步改為社會統籌管理,這項改革由國有企業逐步擴展到所有企業。”;
1995年11月原勞動部頒發了《關于貫徹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的通知》(勞部發[1995]412號);
1996年1月原勞動部社會保險司下發了《落實<關于貫徹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的通知>的意見》(勞險司函[1996]1號);
1996年7月原勞動部頒發了《關于印發<勞動部貫徹<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年)>實施方案>的通知》(勞部發[1996]215號);
1996年12月原勞動部和國家科委聯合發布《關于在國家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全面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6]414號);
1997年7月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發布《關于轉發<關于研究深入開展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會議紀要>的通知》(國婦兒委字[1997]13號);
1997年8月原勞動部頒發《轉發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關于轉發<關于研究深入開展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會議紀要>的通知>的通知》(勞部發[1997]80號);
1997年10月原勞動部下發《關于印發<生育保險覆蓋計劃>的通知》(勞部發[1997]291號);
1998年3月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下發《關于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目標職責分解書>的通知》(國婦兒工委字[1998]2號);
1998年10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目標職責分解書實施計劃的通知》(勞社發[1998]16號);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生委、財政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2號);
2000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落實中國婦女發展綱要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函[2000]16號);
2001年5月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下發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
五、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立法情況?
全國有14個省以政府令或勞動廳文件的形式頒布了生育保險辦法。他們是云南、湖北、福建、甘肅、黑龍江、內蒙、遼寧、江西 、江蘇、四川、浙江、陜西、海南和上海。有16個省會城市出臺了生育保險法規,他們是成都、南京、長春、濟南、合肥、銀川、廣州、杭州、石家莊、太原、西寧、濟南、廣州、昆明、南寧和烏魯木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