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緒論
一、簡述法律文書的類別
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
(1)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
(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二、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寫全事項;(2)主旨鮮明,闡述精當;(3)敘事清楚,材料真實;(4)依法說理,折服有力;(5)語言精確,樸實莊重。
三、法律文書敘述事實主要應當寫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要求寫明的事實要素,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敘述;另一類是有關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包括大量的非訴訟案件的事實敘述)。前者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度以及證據等。后者圍繞著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糾紛的發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意見以及證據。
四、法律文書敘寫事實主要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事實的案件的基本依據,多數重要的法律文書都要求寫明案情事實。法律文書在敘寫案情事實時,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寫清事實的基本要素;(2)關鍵情節具體敘述;(3)因果關系交待清楚;(4)爭執焦點抓準記清;(5)財物數量記敘確切;(6)敘述事實平實有序;(7)材料選擇真實典型。
五、法律文書闡述理由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理由是法律文書的靈魂,也是主旨的集中體現。敘寫法律文書闡述理由時,主要應該注意以下幾點具體要求:(1)列舉事實證據確鑿;(2)分析事理以法為據;(3)據案引法,依法論理;(4)前后照應統領全文。
第二章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偵查文書
一、什么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文書?
是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制作或者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它是法律文書的一類。
二、偵查文書的功用是什么?
偵查文書是整個刑事訴訟文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與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檢察文書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有著密切的聯系,共同構成刑事訴訟文書的有機體系,充分體現了公檢法三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偵查文書是偵查活動的產物,是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偵查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對偵查活動的真實記載。偵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法律手續是否完備,都要通過偵查文書反映出來。因此,制作偵查文書的保證嚴格執法、提高辦案質量、研究犯罪活動規律、總結偵查工作經驗教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中“簡要案情”部分主要應寫明哪些情況?
寫明以下三方面的情況:1、受案的來源;2、已知的案件情況;3、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正文部分包括案件受理情況、立案根據,立案理由和偵查計劃等四點內容。
五、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以下幾點內容:(1)案件的偵查結果;(2)破案的理由和根據;(3)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4)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見。
六、呈請拘傳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寫明拘傳的理由及法律根據這兩方面內容。
七、什么是取保候審決定書?
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憑證文書。
八、什么是監視居住決定書?
是指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所制作的文書。
九、呈請拘留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包括哪些內容?
應寫明拘留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十、提請批準逮捕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包括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兩方面內容。
十一、通緝令正頁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寫明下列幾項內容:簡要案情、被通緝人體貌特征、被通緝人攜帶物品、通緝令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以及附項等。
十二、什么是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
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審理拘留案件時,于3日內未能獲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語氣,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拘留期限所制作的文書。
十三、什么是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
是指公安機關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時所制作的文書。
十四、什么是呈請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
是指辦案單位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文書。
十五、什么是起訴意見書?
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時制作的文書。
十六、起訴意見書正文部分包括哪兩方面內容?
包括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根據兩方面內容。
十七、敘述犯罪事實的方法有哪幾種?
有以下四種:(1)按時間順序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間的先后順序來敘述;(2)按犯罪性質來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敘述;(3)按綜合歸納法敘述;(4)多種方法并用。
十八、撤銷案件通知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寫明以下內容:(1)案由;(2)撤銷案件的原因;(3)法律依據。
十九、補充偵查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寫明下列內容:(1)案由;(2)補充偵查結果;(3)附項。
二十、什么是要求復議意見書?
是指公安機關對同級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認為有錯誤時,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其原決定重新進行審議時所制作的文書。
二十一、什么是提請復核意見書?
是指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意見未被同級人民檢察院接受,并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有錯誤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明理由,請求對案件重新審核而制作的文書。
第三章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檢察文書
一、簡述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文書和刑事案件的工作文書
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文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案件時制作的文書。刑事案件的工作文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按內部制度、規定,進行內部請求、報告、研究討論、審查、批準、登記等項工作中形成的法律文書。
二、按照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作用的不同,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可以分為幾類?
按照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作用的不同,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可以分為: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審查批捕和其他強制措施文書,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抗訴文書,監所檢察和法律監督文書,控告申訴檢察和刑事賠償文書,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文書,辯護代理文書和其他文書。
三、制作起訴書敘寫案件事實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起訴書敘寫案件事實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敘述事實要客觀、準確。起訴書敘述的犯罪事實,必須是與犯罪事實本身具有同一性。(2)敘述事實必須要素完整。事實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3)敘述事實必須層次分明。各種犯罪行為的事實安排順序不盡相同。一般常見的有“先重后輕順序”、“客觀過程順序”和“被告人順序”等。(4)敘寫事實要正確處理特殊問題。一是注意保守黨和國家機密;二是不寫有傷風化的情節;三是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在敘述犯罪事實之后,也應一并敘明;四是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員姓名時,應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或數名共犯在逃的,寫該在逃犯姓名時,可在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另案處理”。
四、制作起訴書闡述理由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闡述起訴書的理由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準確概括犯罪行為的本質屬性。(2)準確引用法律。(3)準確闡述定罪處罰的傾向性意見。(4)準確寫明起訴決定。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裁判文書(上)
一、簡述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包括的內容。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包括以下內容: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的供訴、辯護和辯護人的意見;經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并分四個自然段書寫,以充分體現控辯式的審理方式。
二、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敘述事實,應當寫清哪些要素?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敘寫事實時,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以及被告人在案發后的表現等內容,并以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兼敘影響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
三、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理由是判決的靈魂。判決理由應當寫明下列內容:(1)確定罪名,應以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為依據。(2)確認量刑情節。(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的應當表示肯定;不構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當的,應當有理有據地作出分析認定;對于辯解、辯護的主要理由,應當據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納。(4)確認辯解、辯護理由是否被采納。(5)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
四、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以下內容:(1)概述原判決的基本內容,即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判決結果;(2)概述上訴(或者抗訴)的主要理由和辯護的主要意見;(3)概述人民檢察院在二審中提出的意見;(4)寫明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5)寫明二審據以定案的證據;(6)對上訴或抗訴理由與原判有爭議的內容進行分析論證。
五、再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再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以下內容:(1)概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2)概述再審中原審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再審中提出新的意見,也應一并寫明。(3)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裁判文書(中)
一、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三、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理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公正、合理的評定、判決的重要依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由兩部分構成,即判決的理由和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四、簡述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的寫作要求。
書寫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要求做到明確、具體、完整。明確,就是主文要明確地指出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結論。具體,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必須具體的,應具體到如何履行,何時履行。完整,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遺漏。
五、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明哪些內容?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針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收書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來寫的,主要應當說明:(1)原審認定的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主要事實和判決結果;(2)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的主要理由,被上訴人的主要答辯,第三人的意見;(3)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部分主要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主要應當寫明:(1)對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作出結論;(2)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否有理進行論證;(3)闡明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4)判決所適用的法律。
七、再審與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首先,應概括寫明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其次,寫明經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八、民事調解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裁判文書(下)
一、簡述行政訴訟中行政爭議的特點。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爭議的特點是,爭議雙方中必有一方為國家機關,如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土地管理機關等。另一方則是隸屬于這個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權力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簡述行政裁判文書的種類。
行政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以為分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可為分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第二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行政判決書以及第一審行政裁定書、第二審行政裁定書、再審行政裁定書等。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行政爭議的內容,經法院審理確認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行政爭議的內容,一般應當先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列舉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然后簡要敘述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復議或者處罰、處理決定的主要理由和訴訟請求,以及被告的答辯;如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再簡述第三人的意見。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這是判決書的關鍵部分。事實要客觀、真實,要表達準確、具體。要把行政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情節和因果關系等交待清楚。在方法上,要注意敘事與舉證緊密結合,運用證據來證明認定的事實。
四、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寫明判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判決理由,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行政訴訟的特點,就行政機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證,闡明人民法院的觀點。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表述應當做到正確、具體、完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行政案件應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應參照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作、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定、發布的行政規章、如果被訴行政機關與受訴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地方性法規時,應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所適用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引用法律、法規要寫明所適用的條、款、項、目。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批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對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審理終結后,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書面決定。
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僅可以糾正第一審行政判決中可能發生的錯誤,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而且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六、簡述再審行政判決書事實和理由部分的敘寫。
再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應寫明原審生效判決的主要內容,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訴要點。若是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則應簡述抗訴的主要理由,經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再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應當著重論證原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檢察機關抗訴或者當事人等申訴的理由是否成立。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維持原判的理由,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
第七章律師實務文書
一、律師實務文書包括哪兩大類?
包括律師代書的文書和以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出具的文書兩大類。
二、民事、行政起訴狀中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寫明哪些項目?
應寫明的項目是:如民事原告、被告是公民的,則分別在其稱謂后面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民事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先寫原告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和電話;如原告是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還要接著寫明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經營范圍和方式,開戶銀行、帳號。而民事、行政起訴狀中的被告(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機關),則寫其名稱、所在地址和電話。行政起訴狀中原告基本情況應寫明的項目,與民事起訴狀中的原告相同。
三、什么是民事上訴狀?它有什么功用?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雙方,不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訴狀,稱民事上訴狀。
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推動二審法院依法改正錯誤或維持正確的裁決有重要的作用。
四、闡述上訴理由,必須切實做到哪幾點?
必須切實做到以下幾點:(1)上訴理由必須具有鮮明的針對性;(2)上訴理由必須據實依法說理反駁。(3)上訴理由更要注意恰如其分,力戒言過其實,無限上綱。
五、寫作答辯內容應注意哪兩點?
寫明民事、行政答辯狀中的答辯內容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要有針對性。即必須針對原告方(或上訴方)的指控。第二,要具有一定的反駁性。反駁必須做到據理反駁,必須加強說理性,不能為反駁而反駁。
六、什么是刑事自訴狀?它有什么功用?
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所使用的法律文書,稱刑事自訴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凡屬上述法律規定范圍以內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狀,請求人民法院受理,并在依法審理后作出公正裁決。
七、什么是刑事上訴狀?它有什么功用?
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稱刑事上訴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出上訴,使用此種書狀。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
八、什么是申請書?它有什么功用?
各類案件就撤訴、財產保全、復議、強制執行等問題提出申請以及民事案件中宣告失蹤或死亡等幾類特別程序的案件提出申請的書狀,稱申請書。這些申請書若符合事實和法律,則經法院受理后,對于解決上述各類問題,能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九、什么是辯護詞?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駁辯性,對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就事實上和法律上的依據提出辯護人的意見和理由,以實現其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辯護是被告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除自己可以辯護外,還可以委托律師或法律所允許的人為其辯護。辯護人則應依法據實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的意見,以實現其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職能。辯護詞是一種說理性很強的文辭,同樣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同時還應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但它反對無理狡辯或歪曲事實。
十、代理詞主要論證方法有幾種?
代理詞主要論證方法有:(1)據實論證;(2)據法論證;(3)據情說理。
第八章仲裁文書、公證文書
一、簡述仲裁文書的概念和作用。
仲裁文書是當事人間根據已達成的仲裁協議,為解決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而制作的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處理解決糾紛、爭議的各種有關文書的總稱。它對于解決合同糾紛及有關爭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
二、公證申請表分哪幾種?
分為四種:(1)國內民事公證申請表;(2)國內經濟公證申請表;(3)涉外民事公證申請表;(4)涉外經濟公證申請表。
第十章筆錄
一、什么是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在法律活動中,凡是以實錄的性質記錄下來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統稱為筆錄。我們這里講的筆錄,主要包括公安(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法院、監獄等司法機關以及公證、律師、促裁等組織在進行訴訟和非訴訟的活動中如實記載的各種文字材料。筆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因為它忠實地記載了訴訟和非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能夠證明某一事實的客觀存在,故可作為證據使用。此外,筆錄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書的依據,并是檢查執法情況,總結執法經驗教訓,加強業務建設、完善法制的參考資料。因此,對筆錄必須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二、筆錄如何分類?
筆錄種類繁多。按性質分,有訴訟筆錄(含刑事訴訟筆錄、民事訴訟筆錄和行政訴訟筆錄)和非訴訟筆錄之分;按機關分,有公安機關筆錄、檢察機關筆錄、審判機關筆錄和監獄等執法機關筆錄,以及公證、律師和仲裁等組織的筆錄。
三、什么是現場勘查筆錄?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對與犯罪有關的場、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被稱為勘驗、檢查筆錄(簡稱勘查筆錄。)它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7種證據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對犯罪現場進行勘查的文字記載,稱為現場勘查筆錄。
四、什么是偵查實驗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對偵查實驗情況所作的記錄就是偵查實驗筆錄。
偵查實驗筆錄可以作為分析判斷案情的依據。根據偵查實驗的結果,確定在某種情況和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出現某種行為、現象、事件和痕跡;以甄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真偽,或用以印證其他證據。
五、訊問筆錄的寫作和使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應注意的問題是:(1)準確地、清楚地反映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2)筆錄內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3)法律手續完備;(4)記錄人員必須熟悉案情,注意與訊問人密切配合。
六、什么是調查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在辦理訴訟案件過程中,為查明案情和核實證據,依法向了解情況的人進行調查、詢問時所作的文字記載,被稱為調查筆錄(公安機關則稱為詢問筆錄)。
調查筆錄種類繁多,內容各異,效用不同,或具有法律效力,或具有法律意義。其主要作用是:首先,有的調查筆錄能證明一定事實的存在,可作為定罪量刑、分清是非的重要證據;其次,有的調查筆錄能提供有價值的情況,可作為分析判斷案情的重要參考材料,有利于迅速地、準確地查明案件的全部情況。因此,必須認真制作調查筆錄。
七、法庭審理筆錄的寫作和使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應注意的問題是:(1)要準確地、全面地、如實地進行筆錄,對實質性、關鍵性的言論,要盡理記原話,或不失原意地進行記錄,力爭用文字將審判實況記錄下來;(2)要做好開庭的準備工作;(3)審判人員與書記員要互相配合、互相照應;(4)對筆錄要抓緊時間進行校正或整理。
八、什么是評議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在審判長宣布休庭后,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證議時所作文字記載。評議筆錄又稱合議庭評議筆錄。評議筆錄既是制作裁判文書的依據,又是檢查辦案情況、總結經驗教訓的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