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另外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而財產保全的范圍則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是可以有效地杜絕產生對方當事人抽逃資產,勝訴不勝錢現象的產生。
格式: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糾紛,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人即將提起訴訟)。由于被申請人有的可能,特申請給予財產保全強制措施。
請求目的: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