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工作權與休息權及其意義
一、工作權和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立法發展
始于工業革命以后。
法國1848年規定成年男子每日工作不超過12小時。奧地利1885年為11小時。
1919年《國際勞動憲章》規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或每周48小時。
縮短工作日是各國的共同趨勢。
第二節延長工作時間及其限制
一、延長工作時間制度的內容
(一)允許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規定
勞動法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也明確規定:“各單位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下列情況除外:
(1)在法定節日和公休日內工作不能間斷的;
(2)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3)由于生產設各、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4)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佳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進行搶救的;
(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而且可以不經過協商,由用人單位直接決定。這是因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眾利益,如不及時解決,必將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甚至生命安全,通過延長工作時間及時解決這些問題就非常必要。
加班例外的國外法例
德國緊急情況下的例外包括:
(1)緊急情況下的臨時工作,如火災、洪水、爆炸或突發嚴寒時的必要裝運。
(2)例外情況下的臨時工作。例外情況指出于人們主觀意料,后果無法避免的情況,如原材料、食物可能會腐爛或產品可能被毀壞。
(3)少數人從事的工作.如為避免工作的總體結果受損而由少數人從事的工作,或雇主采取其他措施無法克服危害時,由少數人從事的工作。額外的工作必須迅速獲得額外報酬,但由緊急事故、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不幸引起的例外。
在新加坡,遇到下列特殊情況,雇主可以要求受雇人超過時間限定和在休息日進行工作:
(1)實際的或有威脅的意外事故;
(2)對社會生活十分重要的工作;
(3)對國防和安全十分重要的工作;
(4)因機器或設備需要其緊急完成的工作;
(5)不能預見到的工作停延;
(6)對新加坡的經濟十分重要的工業企業;
在俄羅斯,加班一般是禁止的。
在下述例外情況下允許加班:(1)在國防需要、防止社會或自然災害、生產事故及盡快消除其后果時;
(2)旨在排除意外或偶然出現的水、天然氣、暖氣、照明、管道、運輸和通訊故障等社會必需的工作;
(3)必須完成因不可預見的或偶然的生產技術條件的延誤,而不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結束的已經開始的工作,并且如果停止該項工作會使國家或社會財產受到損失;
(4)由于建筑物或機械的故障導致大部分職工停止工作的情況下并要對其進行修理和恢復的工作;
(5)在工作不能中斷的情況下代替未來換班的職工繼續工作。對加班要實行時間限制。每個職工在連續2天內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1年內加班不得超過120小時。企業、機關、團體的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每個職工的加班進行精確統計。
(二)對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措施
1.從手續和時間上限制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具體說來.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有:
一是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緊急生產任務,如果不如期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勢必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人,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二是必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三是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還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
2.從發放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上進行限制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習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和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案例分析
案例一周工作時間總量沒有超過法定標準,是否合法?
王某是某合資大酒店的服務員,每天工作6小時,沒有休息日。2004年9月的第一個星期天,王某提出每周應該有休息日,請求部門經理批準。部門經理請示總經理不予批準。理由是,飯店每日只工作6小時,每周工作的時間比《勞動法》規定的每日8小時還少2小時,因此,不能再有休息日。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赫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給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企業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總量低于法定標準而不實行職工休息日制,是否合法?
【學理分祈及參考結論】
休息日,是指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后的休息時間。它是國家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由于有的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連續工作的,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予以統籌安排,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連續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有的企業因工作特殊情況,勞動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企業應當安排輪流工作制度,給予勞動者相等時間的補休。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因此,部門經理的行為是違法的,王某的休息日權利應當得到維護。
案例二 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自愿加班是否合法?
【案情介紹】
在2005年年底,由于快過年了,某食品公司的產品供不應求,訂單很多,但由于人力有限,要想按期完成所有訂單,必須增加員工人數或安排現有員工加班加點才行。經過公司董事會的討論,決定采取安排現有員工加班加點的辦法來如期完成訂單。該方案征得了公司工會同意后,公司向全體員工發布了如下公告:最近由于生產任務多,為了能按期完成顧客的訂單,公司準備安排部分員工每天加班4小時,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加班按自愿原則,凡愿意參加加班的員工,公司會按高于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向加班員工支付加班費,并在星期六星期天接送上班。公告張貼后,很多員工認為這次公司安排加班給予了很好的待遇,比較公平,可以接受。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職工自愿加班且企業支付了高于法定加班工資的加班費,是否合法?
【學理分析及參考結論】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還規定了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付的工資標準。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可見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1)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定條件。1)必須是生產經營需要。
2)必須與工會協商,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
(2)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時數。從上面可以看出該食品公司以支付高于法定加班工資的加班費及員工自愿報名為借口,安排職工每天加班4小時,周六周日不休息,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法定時數。
《勞動法》》第90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案例三 單位安排加班,職工能否拒絕?
王某是某供電所的維修工,2005年春節期間某線路經常出問題,王某經過幾次維修后,向所領導反映問題,希望能把這段線路的電線換新的,所領導同意了,但因為在春節期間等各種問題,該段的電線必須等過了農歷正月十五才能換。因此王某要在春節期間加班維護這段線路的正常供電。但王某提出要到剛結婚的岳父家過年,故不能加班,同時王某認為加班加點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所領導則指出,由于王某的崗位職責與維修有關,故不加班則影響所的效益,最終王某堅持未加班。王某因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給所里造成了一定的不好影響,供電所為了嚴肅勞動紀律,給王某以警告處分和扣除全年獎金。王某對此不服,向勞動仲裁提請仲裁。
學理分析及參考結論
1.我國《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勞動時間不受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各、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它表明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天不能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能超過36個小時的限制。
2.根據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第7條的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即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限制。這四種情形是: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各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因此本案例中王某所在單位在上述第三種特殊情況下,安排王某在春節期間加班,是可以不征求工會意見和不和職工本人協商的,王某在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情況下,是不得加以拒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