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為了加強公司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管理,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標準。
2、公司嚴格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標準的勞動和符合作業場所。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察管理和監督
1、為確保公司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落到實處,公司成立勞動安全衛生領導小組,分別對公司的勞動安全衛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分公司的勞動安全衛生負直接領導責任。
2、公司實行經濟責任制和簽訂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合同,必須同時落實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實行多層次承包的,應層層落實。
3、公司設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兼)指勞動安全衛生技術人員,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推動單位和本系統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4、公司按有關規定,每年從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作他用。沒有更新改造的部門,應從事業經費中解決。
5、公司負責對員工的勞動安全衛生進行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6、公司實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員工健康的前提下進行,每人每月不得超過48小時,確因生產需要超產的,應經員工同意,報公司各部門主管批準。
7、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工人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8、公司嚴格執行保護女工的有關規定,禁止安排懷孕、哺乳期的女工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9、公司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職工防護用品、用具、建立健全使用,發放等制度。各部門不得以現金代替物品。公司配備的勞動安全搶救藥品、器材,應定期檢查和更換,防止失效。
10、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單位和負責人有權批評、檢舉、報告。
11、公司勞工工會對公司執行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實行監督,以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安全與勞動衛生
1、公司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必須于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投產。公司項目及勞動場所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公司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由主管部門進行。主管部門同時審查、驗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并經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工會同意并簽字蓋章,否則不準施工和投產,銀行不給予貸款。
2、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前,必須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及地下設施進行勘察,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公司在工程項目預算中必須包括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施工分公司必須專款專用。
3、建筑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安裝、供水、排水、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臺、住宿、餐廳和廁所等臨時設施,必須符合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要求。
4、勞動衛生工程技術設施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審查和驗收,符合國家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后必須定時檢查測定、定期維護。
傷亡事故處理
1、公司如發生傷亡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隱瞞,虛報或故意遲報。
2、發生死亡、重傷或其他重大事故,各公司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部門和工會組織也可派人參加。
3、事故調查組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勞工工會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報送的,應向公司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4、公司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執行書后30天內提出處理意見,申報勞動部門,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的,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延期。
獎勵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勞動保護或衛生監察機構給予獎勵,:
(1)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員工傷亡事故或職業病有顯著成績的。
(2)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險情隱患,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或積極搶救,使生命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的。
(3)在勞動安全或勞動衛生防護技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提出切實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4)檢舉、揭發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本條例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懲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衛生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
1、忽視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削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或有防護措施不使用的。
2、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經驗收同意,或經驗收達不到標準要求而強行投產的。
3、違反招用規定招用工人,允許無操作合格證的工人進行特種作業的。
4、拒絕勞動保護或勞動衛生監察人員執行監察任務。
5、玩忽職守、違章操作、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阻礙事故調查的。
發生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時,按本標準規定承擔主要責任的人員,應根據不同情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