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測驗要求120分鐘做答135題試卷。一般來說,平均只有不到75%的考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答完80%以上的題目。并且行政能力試卷的試卷說明也明確指出:考卷中存在較難的題目,考生遇到暫時不會的題目要跳過,否則可能沒有時間完成后面的題目。因此,在幾乎難以完成試卷所有題目的情況下、且題目難度差異較大的行政能力考試中,對不同部分題目的做題順序安排,統籌做不同類型題目投入的時間與精力的大小,就顯得非常的有必要。
一、確定最優做題順序要考慮的原則
首先,在假定題目無法100%做完的情況下,必須優先做完自己平時訓練時候正確率最高,相對最擅長的部分。
其次,在時間緊迫,且題目難度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必須優先用盡可能少的時間快速做完相對難度較小的題目,為以后相對的難的題目贏得時間。
再次,考慮評分的權重,行政能力測試135道題目100分。一個比較合理的評分標準是根據每個部分題目難度的差異賦予不同權重。高難度的類型的題目賦予的分值高,難度較低的賦予較低的分值。
一個大家比較認同的評分權重供大家參考:
言語理解與表達部分,總共30個題目,每個題目0.8分,共計24分;數量關系部分,總共20個題目,數字推理每個題目0.7分,數學運算每個題目0.8分,共計15分;判斷推理部分,總共45個題目,圖形推理每個題目0.5分,定義判斷每個題目0.6分,類比推理每個題目0.5分,演繹推理每個題目1分,共計31分;常識部分,總共20個題目,每個題目0.5分,共計10分; 資料分析部分,總共20個題目,每個題目1分,共計20分。
從這個角度上講,資料分析和演繹理解題目是含金量較高的題目,而常識判斷、圖形推理、類比推理是含金量較低的題目。
二、確定最優做題順序的程序
1.一般來說,整個行政能力測試的試卷中,常識和類比推理部分是公認難度較低的部分。因此,此部分一般應該優先考慮在短時間內快速做完。
2.做題的第二階段,優先考慮難度中等、既包含簡單數學計算的又含有大量嚴于閱讀的題目,即同時參考分值的權重安排一下做題順序:邏輯推理、定義判斷、資料分析。
3.考慮到每個人的智力模式不同,有的對數字邏輯特別敏感,有的則有很強語言能力天賦。因此,考生要根據平時的訓練,找出自己究竟擅長數量關系部分,還是擅長演與理解部分。對于擅長語言的考生,言語表達必須放在數量關系與圖形推理前面完成。對于擅長數學、邏輯能力強的考生,則必須把數量關系和圖形推理放在言語理解前面。
4.每個考生可以根據平時對每一部分做題的正確率和花費時間的多少重新校正以上的做題順序,并充分照顧到自己平時的做題習慣。否則,在緊張慌亂的考場中,不按試卷試題排列順序做題切違反了自己平時的做題習慣,很容易因為意外的負擔造成適得其反結果。
行政職業能力定義判斷答題基本規律
一、定義判斷的要素
定義是由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聯項三個部分組成的。被定義項就是通過定義來揭示其內涵的概念;定義項就是用來揭示被定義項內涵的概念;聯接被定義項和定義項,組成定義項的概念是定義聯項。例如:“意外事件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其中“意外事件”就是被定義項, “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就是定義項,“是指”就是定義聯項。
二、定義的特征
概念具有兩個基本特征,即內涵和外延。概念的內涵就是指這個概念的含義,即該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對象所具有的本質屬性。如“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其中“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就是商品的內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這個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對象的范圍,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的事務或事物。例如商品的外延就是古今中外的一切商品。
三、定義判斷的邏輯方法
在對定義判斷進行解析之前,首先介紹一下定義的邏輯方法:
(一)“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
就是通過揭示概念最鄰近的“屬”概念和“種差”來明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一般可用公式表示:被定義項=種差+鄰近屬概念。具體解釋如下:第一,被定義項的鄰近屬概念,即比被定義概念范圍更大、外延更廣的概念,以確定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對象屬于哪一類事物。第二,被定義項的種差,即指被定義項的這個種概念與同屬于其他同級種概念在內涵上的差別,這種差別也就是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對象同其他對象的本質區別。第三,把被定義項同屬加種差構成的定義項用定義聯項聯結起來,構成完整的定義。
例如:人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進行勞動的動物。
解析:這是給“人”下的定義。其中,“人”的屬概念是“動物”,確定人是動物這類事物中的一種;“能制造和使用工具進行勞動”是種差,是將人與其他動物相比較而得出的本質差別;“是”是定義聯項,它把被定義項與定義項(屬+種差)聯結起來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定義。
(二)四要素分析法
定義中通常包含四項要素,即主體、對象、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這四項要素可能全部出現在題干的定義當中,也有可能只出現其中的一項。但是,根據對這幾年公務員考試的命題情況的分析來看,一般出題人不會把這四個要素同時作為考查點,只是會選擇其中的一項、兩項或三項。
1.主體,就是行為或事件的發動者、當事方,如果選項不能滿足定義中對主體條件的要求,即可排除。
2.對象,是指行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即某些定義必須針對某些特定的對象,如某些單位和個人。
3.主觀要素,即行為者或事件的當事人主觀上具有什么樣動機、意圖、追求一種什么樣的目的。
4.客觀要素,指客觀上實施了什么行為,采取了怎樣的行為方式,達到了一種什么程度,造成了一種怎樣的結果。
(三)定語中心詞分析法
在題干中沒有明顯的主體、對象、主觀要素或客觀要素的情況下,而且題干中有一連串的定語的情況下,建議采用定語中心詞分析法。中心詞表示的是行為或事件的一個大類,也就是邏輯上的“屬”,定語是對中心詞的的限制或修飾,使這個大類進一步縮小、精確化,在邏輯學上我們稱之為“種差”。題目既有可能同時將定語和中心詞作為考查點,也有可能中心詞并無特殊之處,題目的考核點重在對定語中所設定的條件。
以上方法可以分開使用,也可以結合起來使用,其實質是相同的,僅僅是一種參考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