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勞務派遣合同最低簽多少年?
解答: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是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之一。
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142、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什么內容?
解答: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行業主要是建筑業、制造業和電信、銀行、飯店、醫院、郵政、家政、電力、鐵路運輸等服務性行業。
143、用工單位應當對派遣員工履行什么義務?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144、誰該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145、勞務派遣公司克扣用工單位付給勞務人員的工資合法嗎?
解答:讀者張先生稱,他被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派到國外從事技術工作。在勞務派遣公司與國外用人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中,國外用人單位付給他的工資是16000元/月,但勞務派遣公司卻在隱瞞的情況下只付給他4000元/月,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這個問題原先的規定并不是很明確。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因此,從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后,張先生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就是違法的。雖然《勞動合同法》現在沒有生效,但是可以作為參考。張先生可以到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146、勞務派遣公司轉包勞務人員合法嗎?
解答:勞務轉包是一些自身規模小、地方分支機構不健全的勞務派遣公司,通過跟所謂“合作伙伴”、“外包聯盟”等相互合作互為代理,從而層層轉包勞動者的現象,勞務轉包帶來了大量潛在的勞動糾紛。
比如跟客戶簽訂了派遣合同,客戶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員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沒有設立自有分支機構,沒有招工權也不能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于是A勞務派遣公司通過B勞務派遣公司招用小王,再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出現扯皮現象,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這條規定即表明,堅決禁止轉包勞動者。該法實施后,可能將使一大批不正規的勞務派遣機構因此退出市場。
147、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損時由誰承擔責任?
解答: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發展中,用工單位處于主導地位,為了防止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促使用工單位與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權益。
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已有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起訴,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可見,從程序到實體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單位的行為使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的勞動者權益受損的責任追究機制。
148、何種情形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
149、何種情形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第1、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50、用工單位能開除所接收的派遣員工嗎?
解答: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用工單位不能直接開除和辭退被派遣員工,而是要明確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同時,用工單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員工辭職,即使該員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時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注意是從勞務派遣公司辭職,而不是從實際用人單位辭職。
此外,勞務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必須交一份至實際用工單位存檔備查。用工單位在使用派遣員工前,必須先確認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是否簽訂有勞動合同,避免用工單位自身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