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小時工”有試用期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作為“小時工”,即使同時與多個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各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162、“小時工”的工傷保險由誰繳費?
解答:需要明確的是,“小時工”的工傷保險費要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63、本市“小時工”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解答:“小時工”執行的是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72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的《關于調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7.9元/小時提高到8.7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8元/小時提高到20元/小時。
法定節假日包括10天: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3天、十一3天。
也就是說,從今年7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小時工每小時最低工資不得低于8.7元;在法定節假日,小時工每小時最低工資不得低于20元。
164、“小時工”的養老和醫療保險由誰繳費?
解答:根據《關于調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該條可以理解為:“小時工”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需要自己繳納,用人單位是不負擔的,因為保險費用已隨每小時的工資支付了。
165、“小時工”加班有加班費嗎?
解答: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全日制用工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而對于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來說,由于其實行的是小時工資制,可以不執行上述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66、“小時工”工作期間,出了意外事故怎么辦?
解答:“小時工”在工作期間一旦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傷害,如果確定為工傷,勞動者就可依法享受用人單位此前為其辦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有明確的侵權人,同時可以向侵權人索賠。
那么,假如用人單位未為“小時工”辦理工傷保險,“小時工”受的傷被確定為“工傷”怎么辦呢?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小時工”負擔相應費用。
167.用人單位終止用工,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如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與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質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且,只要符合相關情形的規定,用人單位就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68、“小時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是多少天?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169、勞動行政部門如何進行監督檢查?
解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170、勞動行政部門監督該法實施,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把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單獨作為一章,可見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所進行的行政監督非常重要。
勞動合同法第73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