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城鎮企業職工以外的其它勞動者,生育待遇如何解決?
我國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那么,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其生育待遇如何解決呢?根據法律的規定,這部分職工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和管理,具體是:(1)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2)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院機構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27、職工個人要繳納生育保險費嗎?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具體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來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
28、什么是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于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于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29、職工違反員工守則可被開除嗎?
這要看員工守則是否違法而定。員工守則實際上是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一項內部規章制度要對全體職工發生約束力,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是民主制定的,即該項規章制度經過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的討論,取得了職工的同意;第二,規章制度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第三,該項規章制度已經向全體職工公布。如果職工嚴重違反了符合上述規定的員工守則,則用人單位可以據此將其開除。這里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首先,必須是職工嚴重違反了員工守則。職工雖違反了員工守則,但未達到嚴重程度的,用人單位不能開除;其次,員工守則必須符合前述三個條件。如果員工守則本身就不合法,當然不能根據它來對職工進行處分。
30、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下崗了怎么辦?
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31、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能享受工資待遇嗎?
對于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能否享有工資待遇,各地區的規定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女職工產假期間發放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享受工資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是,有一些省份規定有所不同,例如,《浙江省女職工保護辦法》就規定,不產生經濟效益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女職工產假工資按工資全額發,產生經濟效益的女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前12個月實得工資的70%發放產假工資。因此,女職工在產期到底是享受生育津貼還是工資待遇,主要看各地的具體規定。
32、女職工非婚生育能休產假嗎?
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待遇,但是,女職工享受產假是生育保險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符合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的。所以,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可以不發給工資。
33、女職工流產可以休產假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流產也可以休產假。當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的產期。
34、妻子生孩子,老公能休產假嗎?
產假是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利益而針對女職工制定的。法律在男職工是否能享有產假照顧妻子這方面沒有做出規定。因此,男職工是否享有產假,用人單位享有自主權。但是,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對于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35、女職工的產假為多長時間?
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是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6、懷孕期間的女職工嚴重違紀能夠被辭退嗎?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辭退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但是,如果懷孕的女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將其辭退。
37、女職工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能終止勞動關系嗎?
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8、用人單位能否與懷孕期間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出于對懷孕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法律規定,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也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9、用人單位能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加班嗎?
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加班。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加班,相關責任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40、哪些勞動屬于孕婦禁忌從事的勞動?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下列勞動:
(1)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 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3)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 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5) 工作中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6) 《高處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7) 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4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的工作有哪些?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下列勞動:
(1) 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42、用人單位能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嗎?
對于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并且,在勞動時間內應當為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于懷孕不到七個月的女職工,單位可以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
43、女職工懷孕期間可以申請調換工作崗位嗎?
女職工懷孕期間,如果從事的工作屬于孕期禁忌從事的工作,則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調換工作崗位。對于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應當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44、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為了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法律規定了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范圍,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以下這些法律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1)礦山井下作業;(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45、法院能依據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嗎?
法院能否將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并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又對全體職工進行了公布的,則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條件,則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46、法院的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法院的訴訟費用包括受理費和處理案件實際支出的費用。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為30-100元,“處理案件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勘驗、公告、鑒定、翻譯等費用及證人的交通費、誤工補助費等。上述訴訟費用由原告在接到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書次日起7日內預交。
47、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收費嗎?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繳納一定費用,仲裁費用包括仲裁受理費和處理費兩部分。仲裁受理費的標準是3人以下收費20元,4-9人收費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收費50元。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書后5日內預付。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制費等。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預付,申訴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后5日內預付;被訴人在收到申訴書副本后5日內預付。
48、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交費嗎?
由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設在企業內部的,其職責就是解決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因此調解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企業承擔。勞動者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是免費的,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49、發生勞動爭議應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屬地管轄的原則,縣、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50、勞動合同中要有仲裁條款嗎?
勞動仲裁和其它的仲裁不同,它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所必經的階段。因此,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仲裁條款也可以將勞動爭議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必為了是否要加仲裁條款而費心。
51、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嗎?
和解是勞動糾紛解決過程中任何階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種有效解決途徑。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仲裁員和法官應當對爭議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仲裁庭和法院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或判決。同時,在仲裁和訴訟中,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之后,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起訴。但應注意,撤回仲裁或訴訟后的調解協議,不能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52、已經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調解書上簽了字,還能反悔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而不是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因此,當事人雖然在調解書上簽了字,但在送達之前,仍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可以反悔了。
53、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調解書不服怎么辦?
調解書不同于裁決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一旦生效,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不能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在調解書送達之前反悔的,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4、就勞動爭議向法院起訴有時間限制嗎?
就勞動爭議向法院起訴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不能未經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這15日,就是向法院起訴的期限,超過15日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55、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有時間限制嗎?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請求仲裁。其中,“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如果超過了60日受理期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56、哪些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能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者只能對下列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
(1)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5) 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57、用人單位分立的,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以誰為被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如何確定當事人,有兩種情況:第一,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第二,用人單位分立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第一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被告;第二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分立后的任一單位為被告,也可以分立后的所有單位為被告。
58、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以誰為被告?
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作為當事人。因此,對于單位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應當以合并后的單位為被告。
59、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勞動爭議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還受理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糾紛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超過60日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那么,此時勞動者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會如何處理?第一,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了書面的不予受理決定,則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經審查確已超過仲裁時效期限,又沒有正當理由的,駁回其訴訟請求;第二,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做出書面的不予受理決定,則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