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和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
92、職工被派遣到境外工作,其工傷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職工被派遣到境外工作,其工傷保險關系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職工被派遣到境外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前往國家或地區的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3、職工被外單位借調期間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94、工傷職工被判處刑罰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工傷職工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正在收監執行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雖被判處刑罰,但并未收監執行的,仍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5、企業承包經營發生的工傷由誰負責?
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工傷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如果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在發包單位,其工傷待遇由發包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在承包單位,其工傷保險待遇由承包單位承擔。
96、企業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哪些待遇?
企業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應享受因工死亡的勞動者依法應享受的待遇。
97、勞動者因工死亡能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98、被評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勞動者能享受哪些待遇?
被評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勞動者,享受以下待遇:
(1)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 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99、被評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勞動者能享受哪些待遇?
被評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勞動者享受以下待遇:
(1)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 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00、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勞動者能享受哪些待遇?
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勞動者,保留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 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01、勞動者因工致殘,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因工致殘,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視勞動者的傷殘等級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勞動者因工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依法享受傷殘待遇;勞動者被評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為其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者被評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應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02、勞動者在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怎么發?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依法享有不超過12個月的醫療期,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最多可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在上述醫療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其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工資福利待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103、工傷醫療期有多長?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工傷醫療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工傷職工最多可享受24個月的工傷醫療期。
104、勞動者發生工傷能享受哪些醫療待遇?
勞動者發生工傷,能享受以下醫療待遇:
(1)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05、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對該結論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
106、對是否屬于工傷有不同主張,由誰來提供證據?
受到傷害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用人單位舉不出證據的,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結論。
107、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勞動者對勞動保障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受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做出認定結論的勞動保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08、申報工傷有時效限制嗎?
申報工傷有時效限制,用人單位及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要在法律規定的申報時效內及時申報。超過申報期限的,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將不予受理。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09、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概不負責嗎?
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概不負責,如果雙方做出了這樣的約定,則屬于無效條款,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必須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這種規定屬于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通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予以改變。因此,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概不負責,如果雙方做出了這樣的約定,則屬于無效條款,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110、勞動者因違規操作而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因過失違規操作而受傷,也可以認定為工傷,但蓄意違章和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 醉酒導致傷亡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因此,只要不是蓄意違章和醉酒,勞動者違規操作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111、復員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如何處理?
職工原先在軍隊服役,因公、因戰負傷致殘,并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到用人單位后,如果舊傷復發,視同工傷處理,依法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12、企業職工在搶險救災中受到傷害的,應如何處理?
企業職工參與搶險救災,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這種行為應給予鼓勵。因此,在搶險救災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處理,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13、企業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應怎樣處理?
企業職工因職業病發作而死亡,當然屬于工傷,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工傷待遇。但是企業職工突發職業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的,應該怎樣處理呢?如果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突發職業病以外的其它疾病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突發職業病以外的其它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處理,即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此以外,職工突發職業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的,不視同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14、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傷害的,能算工傷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是工傷,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15、在工作時間之前,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的,能算工傷嗎?
職工在工作時間之前,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其目的在于為正式開始工作做準備,是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因此,在這段時間受到事故傷害的,也屬于工傷。除此以外,在工作時間之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也屬于工傷。
116、工資協議何時生效?
工資協議的生效,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查。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工資協議簽訂后,應于7日內由企業將工資協議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工資協議的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對工資協議無異議,應及時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工資協議即行生效。
工資協議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經過15日后,協議雙方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視為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該工資協議即行生效。
117、工資協議和集體合同是什么關系?
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已訂立集體合同的,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依法訂立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118、何為工資集體協商?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