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養老保險有幾種類型?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
三、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部分組成?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四、什么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
五、什么是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范圍內統一征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具體辦法為,改變企業各自負擔本企業退休費的辦法,改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提取比例向企業和職工統一征收退休費用,形成由社會統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業職工的退休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發放,或委托銀行、郵局代發以及委托企業發放,以達到均衡和減輕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為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費用不僅在市、縣范圍內的企業之間進行調劑,而且在地區之間進行調劑,逐步由市、縣統籌過渡到省級統籌。
六、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問題解答
1、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問題出現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部分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拖欠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業經濟困難,拖欠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基金調劑力度不強;保險覆蓋范圍窄,大量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還沒有參加統籌,養老保險社會互濟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基金征繳尚未實現法制化,收繳率不高;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程度低,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基金差額繳撥和委托企業發放的辦法;養老保險管理基礎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等等。要從根本上解決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問題,必須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盡快擺脫困境;同時,也要加大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2、為什么要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使他們老有所養,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企業離退休人員曾經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過重大貢獻,在他們退出勞動崗位后,他們的貢獻應該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他們的基本生活應該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因此,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機構有義務通過社會統籌基金,確保其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目前還沒有參加統籌的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困難的,當地政府也有責任幫助企業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力保按時足額發放;對于長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采取措施加大催繳、清欠力度的同時,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應按時足額發放,各地不得自行采取減發措施。
3、為什么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長期以來,我國的養老保險以市、縣級統籌為主,統籌范圍小、層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調劑力度小,抗風險能力弱,難以保證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此,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開始,各省區市實行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重點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到2000年,要基本實現省級范圍內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基本養老金。
4、為什么要將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深化,行業統籌自成體系的管理體制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基金只能在本行業之間調劑,難以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共擔;各行業之間,行業與地方之間統籌項目、待遇標準不同,造成同一地區同類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有高有低,引起互相攀比;特別是機構改革后,原來負責行業統籌的部門,有的調整或合并,難以承擔行業統籌任務。因此,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勢在必行。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增強養老保險基金保障功能和建立有效調劑機制的迫切需要,是實現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保證。
5、為什么要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
這里所說的提前退休,是指目前一些地方和企業違反國家政策,為職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錯誤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企業從局部利益出發,采取一些不正當手段誘迫職工提前退休;有些職工本人利用假病殘證明或更改年齡等手段辦理提前退休。這種做法蔓延的結果,一是使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增加,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數相應減少,加重了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影響了符合條件的正常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二是使一批未到年齡、有技術、有經驗的職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不僅造成勞動力資源的浪費,而且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受到了侵害;三是大量提前退休人員二次就業,對勞動力市場形成了沖擊,擾亂了勞動力市場發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提前退休的做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6、企業和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關系到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有依法參與和行使監督的權利。企業有權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監督機構,要求社會保險機構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養老保險金。職工有權隨時查詢本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情況,有權在退休后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費,職工認為其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7、企業和職工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應依法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的標準繳費后,應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于記錄繳費,并作為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個體勞動者和自由職業者可以直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七、企業是否可以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少繳職工養老保險費?
首先,社會保險是國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的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最主要的一項。對此,《勞動法》不僅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這些規定表明:一是社會保險費必須依法繳納,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分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條件是繳費人必須按時足額繳費,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就不能保證勞動者按時足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可見,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不能違背法律規定的數額隨意少繳。
其次,社會保險費不同于職工的工資分配。工資分配可以也應當按照企業經濟效益的好壞有增有減,效益好時工資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時,工資可以下浮。而社會保險費則是在依據效益確定工資總額的基礎上按比例繳納的,故企業不能以經濟效益不好少繳職工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