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才能簽訂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法》第19條也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因此,集體合同是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簽訂的。從職工一方來看,集體協商代表是通過民主程序產生,能夠代表本單位全體職工就集體合同的內容做出意思表示。基于上述特點和簽訂方式,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全體職工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設置一道保障底線。
177、什么叫做專項集體合同?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個具有較全面內容的集體合同,也可以就如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內容,分別訂立彼此相對獨立的“專項集體合同”。因此,為了提高集體合同所約定事項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勞動者就某項專門事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即為專項集體合同。
178、集體合同訂立程序是什么?
解答:(1)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擬定集體合同草案;(2)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3)將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4)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由此可見,履行報批程序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生效后的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新入職的員工也同樣適用。
179、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有最低標準嗎?
解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因此,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以上述兩個“不得低于”的標準為原則,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除了勞動合同的約束之外,通過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更進一步保障了勞動者在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方面的基本權利。
180、集體合同出現爭議如何解決?
解答:和勞動合同爭議類似,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如果因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除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以外,也同樣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集體合同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工會可以依法代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集體合同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關于這一點,在《勞動法》中有更詳細的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1、工會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解答: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關于工會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正后的《工會法》,進一步加強了工會的職能和作用,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182、工會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具體來說,工會的主要權利和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6個方面:1.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2.當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3.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4.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5.工會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6.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183、工會可以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嗎?
解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即為雙方的簽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工單位簽訂,而集體合同則是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因此,集體合同是由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上。由此可知,工會可以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對此,我國《工會法》也有類似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184、職工個人與單位簽勞動合同,工會能起什么作用?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國《工會法》對此也有類似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對一些條款有疑問或者對一些內容不能確定時,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請求工會給予指導,或者請求工會就某些事項與單位進行協商,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
185、職工申請仲裁或打官司,工會能幫忙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因此,工會對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起到監督作用。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如果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還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186、企業有違法行為,工會可以干預嗎?
解答:我國《工會法》第22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權益的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1.克扣職工工資的;2.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3.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4.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5.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187、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工會可以起什么作用?
解答:在緊急情況下,如果危及勞動者的重大權益,甚至人身安全,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緊急解決建議,制止和避免危險事態的進一步擴大。我國《工會法》第24條規定,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188、單位“炒人”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需對用人單位作出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因此,單位在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之前,應當首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無異議的,單位方可以決定“炒人”。
189、成立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最低是多少?
解答:《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進行了規范,即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190、勞務派遣合同最低簽多少年?
解答: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是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之一。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191、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什么內容?
解答: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行業主要是建筑業、制造業和電信、銀行、飯店、醫院、郵政、家政、電力、鐵路運輸等服務性行業。
192、用工單位應當對派遣員工履行什么義務?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193、用工單位應當對派遣員工履行什么義務(責任)?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194、勞務派遣公司克扣用工單位付給勞務人員的工資合法嗎?
解答:讀者張先生稱,他被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派到國外從事技術工作。在勞務派遣公司與國外用人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中,國外用人單位付給他的工資是16000元/月,但勞務派遣公司卻在隱瞞的情況下只付給他4000元/月,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嗎?這個問題原先的規定并不是很明確。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因此,從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后,張先生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就是違法的。雖然《勞動合同法》現在沒有生效,但是可以作為參考。張先生可以到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195、勞務派遣公司轉包勞務人員合法嗎?
解答:勞務轉包是一些自身規模小、地方分支機構不健全的勞務派遣公司,通過跟所謂“合作伙伴”、“外包聯盟”等相互合作互為代理,從而層層轉包勞動者的現象,勞務轉包帶來了大量潛在的勞動糾紛。比如跟客戶簽訂了派遣合同,客戶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員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沒有設立自有分支機構,沒有招工權也不能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于是A勞務派遣公司通過B勞務派遣公司招用小王,再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出現扯皮現象,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這條規定即表明,堅決禁止轉包勞動者。該法實施后,可能將使一大批不正規的勞務派遣機構因此退出市場。
196、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損時由誰承擔責任?
解答: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發展中,用工單位處于主導地位,為了防止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促使用工單位與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權益。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已有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起訴,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可見,從程序到實體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單位的行為使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的勞動者權益受損的責任追究機制。
197、何種情形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用人單位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注: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
198、何種情形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40條第1、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99、用工單位能開除所接收的派遣員工嗎?
解答: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用工單位不能直接開除和辭退被派遣員工,而是要明確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同時,用工單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員工辭職,即使該員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時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注意是從勞務派遣公司辭職,而不是從實際用人單位辭職。此外,勞務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必須交一份至實際用工單位存檔備查。用工單位在使用派遣員工前,必須先確認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是否簽訂有勞動合同,避免用工單位自身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200、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嗎?
解答: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