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單位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將受到什么處罰?
解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27、單位不按規定向勞動者發薪或支付經濟補償,要加付賠償金嗎?
解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28、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是否需要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
解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均將被認定為無效。因單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導致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單位應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因為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一旦給單位造成損失,也需對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29、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解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秳趧雍贤ā返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230、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應承擔什么責任?
解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23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出具書面證明行嗎?
解答: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提供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因此,勞動者離職時要索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秳趧雍贤ā返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32、勞動者在沒有經營資格的單位付出勞動怎么辦?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93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條款表明,即使單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屬非法用工,勞動者也有權獲得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找不到單位的情況下可以找出資人索賠,“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這是《勞動法》的一個突破。
233、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受何處罰?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三者間的關系一直是剪不斷、理還亂。本條核心在于“連帶責任”,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難以解決的問題。
234、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由誰擔責?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實際上就是雙保險,勞動者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235、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或者競業限制條款給單位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責任指的是賠償下列費用:1.招錄費用;2.培訓費用;3.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
236、單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勞動者,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害怎么辦?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個條款說明,單位挖人是有風險的,“招兵”要謹慎。
237、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梢,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是適用該法的。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合同到期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可以不付經濟補償。所以老姜現在不能索要經濟賠償。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不再續簽的,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38、明年面臨退休,可適用《勞動合同法》維權嗎?
解答: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賠償。
239、職工現在已有勞動合同,明年新法實施后會有變化嗎?
解答: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一規定意味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便其條款與新法相違背,只要訂立時不違反當時的法律,均應該繼續履行。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過渡性條款,主要是為了防止新法的實施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造成較大沖擊。因此,企業經營者不必表現出過分憂慮。
240、單位現在突擊裁員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解答:目前,有個別企業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存在誤解,以為趕在新法實施前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合同,就可以規避經濟補償責任。其實,現行的法規政策也是不允許單位違規裁人的。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單位違反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所以,單位現在突擊裁員得不償失。當然,如果職工的勞動合同在新法實施前到期,單位不再續簽就不用補償。
241、明年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單位不續簽,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解答:以前,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單位不續簽,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單位就應提出與勞動者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就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242、勞動關系跨越新舊法,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解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勞動關系跨越新舊法的,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舊法規定計算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分別計算,再合并相加。
243、勞動合同法出臺的兩大目的是什么?
解答: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的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率非常低,大約不到三成,而另外超過七成的勞動合同都是有限期的合同,且大多數為不超過1年的合同。這樣的勞動合同簽訂狀況與西方國家相比完全相反,對維護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勞動用工也十分不利。勞動合同法出臺的兩大目的便是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勞動合同期限短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確實有著改變勞資雙方“強資本、弱勞工”狀況的作用。
244、勞動合同法與現行法律、政策中的條款沖突怎么辦?
解答: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效力同等。但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如果某些條款有沖突,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與現行的國家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政策相比,前者的效力更高,因此如果某些條款有沖突的地方,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245、什么是區域性集體合同?
解答:在一些規模較小的單位中,職工流動性較大、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維權較難。針對這些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的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只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而且,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適用的區域僅限于縣級以下區域。
246、什么是勞務派遣?
解答: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進行確認和規范,這些內容在《勞動法》中尚無規定。勞務派遣亦稱人才租賃,即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機構提出所需人員的標準和工資待遇,由派遣機構通過市場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員,把篩選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系。簡單地說,勞務派遣的特點就是勞務派遣企業“招人不用人”,用人單位“不招人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