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一個公民既有勞動的權利,同時又有勞動的義務。勞動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一、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勞動權,也稱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基本條件,是一切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源泉,它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動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和意義。
二、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意愿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揮個人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建國以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對勞動就業實行統一分配,提倡勞動者“干一行愛一行”。勞動者服從國家的分配,在祖國最需要的崗位忘我工作,為社會主義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國家統包統分的計劃經濟模式也存在弊端,企業是政府的附屬物,它不能自主地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勞動,同時勞動者不能自主地選擇職業和企業,造成了社會生產力的浪費。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勞動力市場。勞動者成為市場的主體,勞動者與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作為就業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素質、意愿和市場價格信號,選擇用人單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三、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我國憲法不僅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而且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以現實的物質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力分配的原則,是我國的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還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制定了許多有關工資制度的法規。它們的實施,保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場機制。關于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義務,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地行使勞動權必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四、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國對休息制度作了較大調整,由原來的每周48小時工作制,改為44小時。縮短工時是提高勞動生率的一種手段,也適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既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又是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的一個方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延長勞動時間。
五、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由于勞動總是在各種不同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在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護措施,就會造成工傷事故和引起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導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權益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任何一個勞動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勞動權利的前提,沒有生命,享受任何權利都是一句空話。目前我國已制定了大量的關于勞動安全保護方面的法規,形成了安全技術法律制度,職業安全衛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勞動保護監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單位對于勞動安全保護的重要性還認識不夠,有些則無視對勞動者勞動安全保護的責任,尤其在一些鄉鎮企業和個別的三資企業出現為追求利潤,降低勞動條件的標準,以致發生惡性事故的現象。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六、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要實現勞動權是離不開勞動者自身擁有職業技能的,在職業技能的獲得越來越多地依賴職業培訓的今天,公民沒有職業培訓權利,勞動就業權利就無法充分實現。
七、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自建立以來,隨著生產建設的發展,不斷地得到補充和完善,對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的后顧之優,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勞動保險包括生育、養老、疾病、傷殘、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業保險。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險基金籌集渠道單一,國家負擔過重,企業負擔畸重畸輕,社會保險的實施范圍不廣泛,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等。
八、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勞動爭議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
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在發生爭議時有提請爭議處理的權利,也是勞動者其他合法權利的保證。
2、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是什么?
勞動者的義務是指勞動法規定的對勞動者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權利和義務是密切聯系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者有完成勞動任務的義務。勞動者有勞動就業的權利,而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就必須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其中最主要的義務就是完成勞動生產任務。這是勞動關系范圍內的法定的義務,同時也是強制性義務。勞動者不能完成勞動義務,就意味著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既是勞動者的義務,也是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保證。勞動者努力提高職業技能,提高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使勞動者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熟練勞動者,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加快社會主義建設的速度。勞動者對國家以及企業內部關于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以保障安全生產,從而保證勞動任務的完成。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是作為勞動者的起碼條件。憲法規定遵守勞動紀律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其意義是重大的。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在共同勞動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它要求每個勞動者按照規定的時間、質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應承擔的工作。勞動者應當履行規定的義務,不斷增強國家主人翁責任感,兢兢業業、勤勤懇懇地勞動,保質保量地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維護工作制度和生產秩序。職業道德是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道德。職業道德是在職業生活中形成和發展,調節職業活動中的特殊道德關系和利益矛盾,它是一般社會道德在職業活動中的體現,其基本要求是忠于職守,并對社會負責。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是保證生產正常進行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需要。現代社會化的大生產,客觀上要求每個勞動者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以保證集體勞動的協調一致,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證產品質量。勞動者在維護企業和自身利益的同時,還要就自己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向社會負責,這是現代社會法律要求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
3、什么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也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它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協議,勞動者加入某一用人單位,承擔某一工作和任務,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成員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于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愿望和意圖。這種愿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須是企業等用人單位的行政,不能是企業的黨團組織或工會組織。
3.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職業上的從屬關系,即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后,成為另一方當事人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于勞動者勞動職能范圍內的任何任務。這種職業上的從屬關系,是勞動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點之一。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即雙方當事人既是勞動權利主體,又是勞動義務主體,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義務完成工作任務,遵守本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享受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
5.勞動合同的訂閱、變更、終止和解除,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4、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和變更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體講,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以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包括:<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營戶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2>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勞動合同程式條款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分割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3>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須合法。
2.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地位平等,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服從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干涉勞動合同的訂立。協商一致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各項條款,只有在雙方充分表達自己意志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成立。凡是違反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5、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必備條款有:
1.勞動合同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
2.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勞務、工作班次等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用人單位出資招收錄用、出資培訓、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